News & Knowledge

關於授權從事律師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

Decision on Launching Pilot Work for Lawyers Practice Authorisation

作者:左維,姜濤維 律師助理 | 陳少彬 顧問律師

01/09/2020

關於 “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 的解讀與思考

一、政策簡介

2020 年 8 月 11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三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期間,國務院要依法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1 日前,受國務院委托 ,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了關於決定草案的說明,以便兩岸關心人士能更快理解此決定。2

雖然該《決定》只是進行試點工作,但相較以往粵港澳三地間法律交流與合作政策, 筆者認為該《決定》是圍繞 “打造粵港澳大灣區世界級城市群” 這一概念在法律制度建設層面上的一個重大突破。這個重大突破其實更多仰仗於 大灣區內得天獨厚的優勢,其目的也是盡可能在大灣區內消除溝通交流的壁壘,實現更為密切的商業互動。

(一)地理因素

粵港澳大灣區是一片充滿希望的熱土。它總面積5.6 萬平方公里,人口約 7000萬,經濟總量達 10 萬億元,是中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 “一個國家下的三個法系、三個關稅區和三種貨幣” ,是粵港澳大灣區的獨特之處,也是其機遇所在。國家一直在大力促進大灣區內各類資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動,然而不管是 “貿易暢通”  “資金融通” 還是 “民心相通” ,都需要從法律上處理好不同法域的銜接問題,需有法律 “軟聯通” 的護航。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決定,可謂 “一箭三雕”  — — 不僅有利於推動大灣區內法律人才資源分享,打造優質司法服務圈,保障大灣區各方面建設順利進行,而且從職業規劃上,給予有志於投身大灣區建設的港澳法律界人士更大舞臺更多機會,實現事業持續發展。更重要的是,這一安排能讓有志於投身大灣區建設的港澳律師進一步親身見證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取得更大成就。

(二)文化因素

“法治和文化環境複雜” ,是兩地法律界人士對大灣區的共識。粵港澳三地分屬不同法律體系,加之經濟結構外向型特點突出,各領域合作產生的爭議糾紛非常複雜。在大灣區中的跨境合作專案,需要不同法域、不同業務領域的律師共同參與,這既是挑戰,也是機遇。難能可貴的是,這樣的機遇是獨特的、共贏的,並不排他,不同法域的律師完全可以參與同一個跨境項目,互惠互利、合作共贏。可以期待的是,今後大灣區與世界接軌的程度只會越來越高,而港澳律師是中國涉外法律服務的重要人才資源,為他們參與大灣區建設打開 “綠燈” ,從而打造大灣區優質司法服務圈,是大灣區 “軟聯通” 的重要一環。

二、關於《決定》未來實施效果的探討

《決定》不僅為兩地律師開展業務交流提供制度支撐,更為粵港澳大灣區加速融合、實現高品質發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一)進一步完善的制度框架

首先,據全國人大消息,《決定》的出臺,不僅是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還旨在落實 2019 年內地與港澳簽署修訂的 CEPA 服貿協定。目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已出臺一年多,隨著粵港澳三地經貿合作越發密切,各類交流合作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正高速增長。然而,粵港澳三地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有不同的法律規定。跨境法律問題,往往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 “跨境煩惱” ,取得內地執業資格是部份港澳法律界人士的長久期待。《決定》的實施一方面為當事人尋求法律服務提供了便捷,促進三地聯繫的進一步深化;另一方面,通過港澳法律工作者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加強內地律師與港澳律師的交流合作等,可以有效推動大灣區國際貿易、跨境金融、互聯網金融等涉外高端法律服務發展,提升大灣區律師的整體國際競爭力。

打造國際一流灣區,建立世界級城市群框架,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所描繪的宏偉藍圖。開展港澳律師執業試點是一個積極的開端,讓港澳法律工作者深度參與到大灣區的法治建設,解決建設發展進程中法律實踐難題,邁出了融合發展的關鍵一步。在保留各自制度差異和優勢的基礎上,三地將迎來更多實質性的舉措,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化進程走向縱深。3 律師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標誌,更是現代社會開放運行不可或缺的社會紐帶,開展港澳律師執業試點,正是履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文件、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實質化融合發展的一次 “破題” 。4

(二)基礎的積累

其次,廣東與港澳來往密切,無論是司法研究還是具體實踐,都積累了較好的交流基礎。早在 2014 年,廣東已 “試水” 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聯營,並在執業方式、業務範圍等方面,做了詳細的制度設計。 2016 年,全國首家內地與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在橫琴自貿試驗區揭牌,來自內地、澳門、香港三地的 20多名律師,史無前例地統一辦公。其後,廣東省司法廳召開座談會,向 42 名港澳律師頒發 “合夥聯營所港澳律師工作證”  ,這 42 人成為首批獲得內地頒證的港澳律師。截至目前,廣東已有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 165 名香港居民、 14 名澳門居民,成為執業律師。廣東整合粵港澳法律服務資源的探索,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供了良好的土壤,這讓港澳律師到大灣區內地 9 市執業有充分的經驗可以吸取。5

(三)豐富的優秀人才儲備

專業服務既是港澳的所長,又是當前國家所需。香港是施行普通法的區域,香港律師具有豐富的國際經驗,不少從業者擁有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從業資格。獲得內地執業資格,有助於進一步增加香港律師的國際競爭力,為香港法律界培養複合型人才,推動香港成為大灣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與此同時,香港執業律師的專業能力和經驗優勢,也能助力內地企業更好地走出去,為國家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三、制度突破下的機遇與挑戰

據廣東省司法廳統計,截至目前,廣州、深圳、珠海和東莞已獲批成立了12家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所,有 79 名港澳律師取得了 “合夥聯營所港澳律師工作證” ,可以在以上 4 市執業。6 這對於港澳律師,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機遇在於港澳律師擴大了法律服務市場。在獲得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執業資格後,可以以大灣區為中心點,向內地發展法律服務業務,將服務範圍擴展和延伸至全國各地,深入貫通港澳地區與內地的法律服務連接;挑戰在於要瞭解內地的法律制度,克服差異化司法環境。

(一)優勢互補

法律界人士的 “緊密接觸”,還能激發出一場國際視野和本土智慧的 “火花碰撞”  ,為港澳與內地在法律服務領域的交流創造條件。目前,香港多數律師對內地法律不太瞭解,與此同時內地律師對香港法律也並不熟悉,這一安排有利於兩地律師更加深刻地瞭解兩地法律制度。首先律師法律服務更加多樣化,港澳律師既可以更加便利地為在內地投資、生活的港澳居民、企業等打理資產,也可以為港澳和大陸居民、企業等提供合同草擬、商業借貸等法律服務;其次能進一步促進兩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消除制度銜接的合作障礙。

從內地律師的角度來看,首先有助於內地律師在大灣區內開拓市場,促進港澳與 內地律師界優勢互補,推動區內法律服務業長遠發展。其次有助於內地律師參與解決較複雜的國際爭議糾紛,為內地律師瞭解掌握涉外法律體系提供經驗。7 對於內地律師來說,可以通過業務上的合作交流,互相借鑒,互相學習,促進三地之間的深度的融合和發展。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決定》也意味著從原來的簡單的區隔狀態要逐漸地走向融合,這種融合並不是簡單的趨同,而是在保留各自的制度差異和優勢的基礎上,為三地之間更加緊密的合作提供實踐和突破的機會。 8

對於港澳的律師來說,一是拓展了港澳律師界的業務,二是讓港澳的律師更多地瞭解國家的法律制度,認識內地法治實踐發展的狀態。眾所周知,香港的法律服務發達,人才具備一定優勢,但本地市場卻趨向飽和。截至 2020 年 7 月底,香港律師會共有會員 12034 人,持有執業證的律師會員有 10519 人,長期以來法律市場競爭激烈,特別是小型律所和年輕律師常面臨案源不足的問題。但與此同時,內地卻有廣闊的法律服務市場,尤其隨著大灣區內人員和經貿往來增多,以民商事為主的各類司法案件也隨之增多。 2019 年至今,廣東各級法院審結的涉港澳民商事一審案件超過 1.25 萬件,涉港案件占絕大多數。如今港澳法律人才在大灣區內的流動壁壘終於被打通,他們可在更廣闊的空間找到自身用武之地,延續事業和發展理想。

(二)克服障礙

然而須注意的是,雖然兩地政治、經濟、文化交往密切,但畢竟司法體制不同,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思維習慣差異仍然構成阻礙港澳律師前往內地執業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志前往大灣區執業的港澳律師有必要了解大陸法系的思維習慣,從法律條文的解釋出發去揣摩立法意圖。另外,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最高院” )一直在推動 “類案類判” 司法體制改革,但目前大陸法律界連什麼是 “類案” ,什麼是 “類判” 尚未形成共識,因此港澳律師需要謹慎對待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不能按照普通法系習慣賦予指導性案例過高的權重。畢竟實證研究發現,對於中級法院而言,所在地區高院的案例往往比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更有約束力。

此外港澳律師還可能面臨多方面的挑戰。由於內地律師面對挑戰競爭的潛在風險有所提高,不僅原有的在內地為港澳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業務會面臨港澳律師的現實競爭而直接減少,即便是傳統的內地法律服務市場也面臨著港澳律師的競爭。 9 在此種背景下,港澳律師受內地律師群體的接受程度尚未可知。《決定》對港澳律師的監管問題還屬於空白階段,港澳律師是否僅接受香港律師會或者大律師協會的單方機構監管,抑或是接受香港和廣東地區兩地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管,還有待國務院進一步出臺細則或者管理辦法。港澳律師就其自身執業風險所購買的專業保險,是否能覆蓋到大陸地區的執業範圍,目前也是未知的範疇。

四、結語

部份港澳律師現時已摩拳擦掌、躍躍欲試。他們期望能發揮自身獨特作用,致力於大灣區建設,推動港澳與內地法律服務業不斷向前發展。此次試點成功之後,大灣區內更多更深入的對接融合將指日可待。

1 參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 http://www.gov.cn/xinwen/2020-08/11/content_5534159.htm ,訪問日期 2020年8月30日 。
2 參見《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了關於決定草案的說明》, http://www.cew.org.cn/ga/95611.html ,訪問日期 2020 年 8 月 30 日。
3 同上。
4 參見《港澳律師到內地 9 市執業 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860566 ,訪問日期 2020 年 8 月 30 日。
5 同上。
6 參見《廣東有 12 家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所,79名港澳律師4市執業》,http://appdetail.netwin.cn/web/2020/08/76cacbfa7616ac1ac29995269d655842.html ,訪問日期 2020年8月30日。
7 同上。
8 同上。
9 參見《港澳律師可以到內地執業,意味著什麼?》,https://xw.qq.com/cmsid/20200818A0TQUX00 ,訪問日期 2020 年 8 月 3 0 日。
2021-12-21T11:29:51+08:00